租赁共享单车骑行发生意外,应该由骑行者自负后果,还是公司担责?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最终判决共享单车出租方某科技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赔偿承租人刘某20.16万元。
\n案例:
\n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
\n诉请经营者赔偿损失
\n2023年6月,刘某通过小程序扫码租赁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动自行车,沿湖红路往湖映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湖红路恒大世纪城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效,刘某不得不采取向右转弯的避险措施,致使车辆与路沿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n刘某认为,自己在骑行前已对案涉车辆的刹车进行了检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车辆维护义务,应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n某科技公司辩称,每天都安排了巡检人员进行车辆养护和维修,由于现实困境,无法保障所有车辆均处于无故障的状态。用户在使用前应自行检查车辆状况,对于明知或可能存在故障的车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否则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n判决:
\n骑行者履行了检查义务
\n出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n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租赁服务,其出租方对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尽到基本的检查义务,如检查刹车是否有效、车体是否完好等,但不能苛求用户对车辆所有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而只能要求用户基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判断能力,对车辆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
\n本案中,刘某在使用共享单车前,根据当时的路况和自身经验对车辆状况进行了简单检查,应当认定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20.16万元。
\n法官说法:
\n出租方应保障车辆安全性
\n承租人使用前要检查车辆
\n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共享单车的使用场景决定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鉴于共享单车具有投放量大、投放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等特点,经营者应当负有必要且及时的检修、保养义务,承租人也应当在骑行前对车辆进行合理检查。以上两者既是双方合同关系内的基本注意义务,也是对其他不特定道路交通主体的尊重与保护。
\n本案中,原告通过扫码租赁共享单车,即相当于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公司作为车辆出租方,为不特定用户提供有偿共享单车使用服务,应当确保其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或者不具备安全隐患等,并对车辆进行必要且及时的检查、维护、保养,排除安全故障,以更好地保障承租人的生命安全。
\n法官提醒,共享单车经营公司应当承担起车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每一辆车都能安全上路;承租人则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必要安全检查,并在使用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此外,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完善共享单车监管机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n重庆法治报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吴丹 陈小丹
\n原标题:共享单车刹车失灵致人受伤,车辆出租方赔偿20.16万元,法官释法:出租方应当保障车辆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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